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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四女子偷排废水入长江犯净化环境罪获刑

作者:陈悦 2018年05月24日 维权行动

  中新网成都5月23日电 (记者 安源)记者从四川省初级人民法院得悉,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3日地下宣判一同净化环境罪案,判处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无限公司罚金20万元,同时判处原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我国这片创新热土正在发生一场全面而深刻的产业结构变革。四人七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四原告人9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无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成立,公司的次要业务为加工瓶盖。2014年4月28日,该公司经过召开股东会议,确定公司股东为原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四人。2016年9月,原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在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无限公司未依法停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状况下,为降低消费本钱,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共同商议决议经过私设暗管将公司消费进程中发生的废水排入长江。随后原告人沈均伟购置管道、雇请工人施行暗管的装置,装置终了即应用私设的暗管向长江排放消费进程中发生的废水。2017年5月25日,该公司的上述守法行为被江阳区环保局查获。经监测,该公司所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汞”。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单位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无限公司及作为该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原告人罗勇、直接责任人员原告人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无视国度法律,违背国度规则,经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净化环境罪。同时以为,长江是抚育我中华民族的摇篮。维护环境、建立长江下游生态屏障关于整个长江流域以及全国的可继续开展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原告单位及四原告人无视环境及长江对经济社会开展的重要性,共同商议并施行了私设暗管将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社会危害较大。并结合原告单位和四名原告人各自的立功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