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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近两万条个人信息牟利七万元 房产局员工获刑

作者:金熙华 2020年08月11日 国内新闻

中新网长沙8月11日电(记者 傅煜)购买新房后,各种装修、推销电话就接踵而至,让许多有过类似经历的准业主不胜其烦。那么这些购房者的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类似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依法惩处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有关情况,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在成某某等8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一名房产局员工就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获刑。

据介绍,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株洲市房产局员工的职务便利,从房产局获取19076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639条次,非法获利约7万元。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株洲市自来水厂GIS室主任的职务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1940条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1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某等5名被告人从成某某、周某某或他人处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后转卖,非法获利约4万元至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罗某某等多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用于拓展业务,获利14万余元。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非法购买、获取涉及公民姓名、电话、房产信息的个人信息,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院对成某某等8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四万六千元至三万元。

湖南省高院在介绍此案的典型意义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成某某、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为拓展业务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4万余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湖南省高院表示,该案教育和警示广大民众,不要为经营活动购买、收受公民的个人信息,即使其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也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记者另从当日的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湖南各级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452件1601人,其中316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占19.74%,处刑最重者为无期徒刑。从审理情况来看,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具有犯罪手段多样、犯罪数额较大、犯罪集团化等特点。(完)

【编辑: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