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新闻 > 国内新闻

四十二部门签署备忘录:完善进出口范畴质量诚信体系建立

作者:王原 2018年03月08日 国内新闻

  中证网讯  发改委网站3月5日音讯,为树立健全守信结合鼓励和失信结合惩戒协同机制,完善进出口范畴质量诚信体系建立,国度开展变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地方宣传部、地方文明办、地方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回到当下汹涌澎湃的AI浪潮,正如所有的企业都被互联网化一样,所有的互联网企业都将 AI 化。而这些互联网企业中,也包含CSDN。同时,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IT社区,CSDN还有一个历史使命——为广大的互联网公司进行AI赋能。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疆土资源部、环境维护部、住房城乡建立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明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旧事出版广电总局、平安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在互联网思维的影响下,传统服务业不再局限于规模效益,加强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成为传统服务业发展的首要选择。在互联网思维下,通过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革,为传统服务业发展创造了全新的天地。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陆地局、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地方、全国工商联、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42部门结合签署了《关于对出出境检验检疫企业施行守信结合鼓励和失信结合惩戒的协作备忘录》。

  

  附: 

  印发《关于对出出境检验检疫企业施行守信结合鼓励和失信结合惩戒的协作备忘录》的告诉

  发改财金〔2018〕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消费建立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肉体,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誉体系建立规划大纲(2014-2020年)的告诉》(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树立完善守信结合鼓励和失信结合惩戒制度放慢推进社会诚信建立的指点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度开展变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增强和标准守信结合鼓励和失信结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任务的指点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树立健全守信结合鼓励和失信结合惩戒协同机制,完善进出口范畴质量诚信体系建立,国度开展变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地方宣传部、地方文明办、地方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疆土资源部、环境维护部、住房城乡建立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明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旧事出版广电总局、平安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陆地局、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地方、全国工商联、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结合签署了《关于对出出境检验检疫企业施行守信结合鼓励和失信结合惩戒的协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出出境检验检疫企业施行守信结合鼓励和失信结合惩戒的协作备忘录

  国度开展变革委

  人 民 银 行

  质 检 总 局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立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文  化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旧事出版广电总局

  平安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  业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旅  游  局

  法  制  办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海  洋  局

  民  航  局

  外  汇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工 商 联

  贸  促  会

  铁 路 总 公 司

  2018年1月25日


中证公告快递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公告,提供公告报纸版面信息,威望的“中证十条”旧事,对严重上市公司公告停止解读。


中国证券报官方微信


中国证券报法人微博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一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结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受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应用其它方式运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效劳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念,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担任,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