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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网络生意业务纠纷频出 需寄望电商平台售后处事

作者:李阳华 2018年03月18日 国内新闻

  网购二手车 留意电商平台售后效劳

  二手车网络买卖纠纷频出,平台自觉追求效率引发诚信成绩;海淀法院发布案例作出提示

    

  车辆里程表显示里程数4.9万公里的二手车,经检测行驶公里数在买卖前半年已到达9.8万公里,某二手车电商平台由于欺诈而被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

  在“315”前夕,海淀法院发布电商平台购置二手车案件审理状况,并归结出二手车平台买卖中的罕见成绩。法官引见,近年来,经过电商平台购置二手车成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选择。二手车电商新的形式让车源、买家愈加集中,改善市场环境并降低流通本钱,但同时互联网买卖进程中也呈现欺诈等状况,使二手车买卖发生少量维权诉讼,自觉追求效率引发诚信成绩,亟待处理。

    案例 1

    提车之后再修车质量成绩要证据

  赵先生于AI已经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智能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正在发挥作用。“人人车”二手车买卖平台购置二手轿车一辆,其与车主及“人人车”平台签署《买卖定金协议书》,“人人车”于涉案车辆过户前出具《复检报告》,报告中除显示车辆存在局部外观擦伤损坏外,其他均暂无异常。

  赵先生提车后,驾车从西安走高速开往内蒙古时,发现车辆有异响,行至北京段时为避免风险发作,赵先生自行找了一家维修店停止维修,发现车辆前轮轴承裂开,且变速箱五挡不升六挡,赵先生即要求维修店对车辆停止修缮并改换了局部配件

  后赵先生与“人人车”售先人员获得联络,就维修费用停止屡次沟通,“人人车”售先人员表示该费用不在售后范围内,不予赔偿。赵先生则将“人人车”诉至法院,称“人人车”对车况质量有所隐瞒,其出具的《复检报告》并未真实反映车况,要求“人人车”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万余元。

  法院审理以为,赵先生提交的维修单并未载明维修改换部件的缘由,无法看出是因车辆部件损坏而停止的必要维修,以及维修和改换的部件提车前就已损坏,赵先生未提交相应的付款票据等,以证明其实践领取了维修费用,因而,法院对赵先生诉讼恳求未予支持。

    ■ 提示

    买车前应关注平台维修范围

  消费者在买卖二手车时,应先确认车况再交定金,买方还要确认所购置车辆的车况质量、置办年限、能否为事故车辆、能否有守法行为尚未处置等。假如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扩展一方买卖风险的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格式合同条款停止调整和修正。

  消费者还要确认二手车买卖平台提供售后效劳的条件和流程。如二手车买卖平台为买方所购车辆提供售后效劳,则有义务明白告知其提供售后效劳的条件、内容以及报修流程、联络方式等。车辆如发作售后效劳范围内的情形,买方应按照相应的报修途径和流程,向买卖平台报修。

    案例 2

    二手车平台欺诈被判领取赔偿金

  郑女士诉称,其在某二手车电商平台签署购车合同,购置价钱9万元、车辆仪表盘中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4.9万公里的小汽车一辆。该二手车平台提供了作为合同附件、未签字盖章的《二手车检测报告》。

  后郑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做检测,检测记载显示,该车辆实践行驶公里数在半年前曾经到达9.8万公里,与车辆里程表显示数据相差较大,其以为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恳求判决其领取赔偿金10万元并承当诉讼费。

  原告二手车平台辩称,其仅是二手车中介公司,与被告签署买卖合同是受实践卖家委托。而且在检测报告中,平台明白阐明检测报告中随着流量往智能终端设备迁移,新的机遇“物联网商业社交时代”也将迎来,通过人的第六器官(智能手机)和智能设备终端的联网互动,从而改变了人的行为习惯和消费方式。线下流量通过LBS定位重新分配,又通过物联网终端智能推荐引擎引导到网上任意有价值的地方,至此互联网下半场拉开帷幕。标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平台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报告中标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条款系格式条款,效能应认定为有效,且该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行为,该当赔偿被告相应损失,判决支持了被告全部诉讼恳求。

    ■ 提示

    售车平台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平台双方免除其在二手车买卖中车辆里程数负有的保证真实责任,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示留意或阐明该条款,则该格式条款有效。

  同时,二手车平台作为具有车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检测才能,对其公司所出售车辆的重要状况该当明知,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情况的义务,假如未能精确告知消费者车辆行驶里程数这一严重信息,属于成心隐瞒真实状况,诈骗、误导消费者购置涉案车辆,构成欺诈。综上,法院认定该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行为,该当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案例 3

    回绝领取购车款消费者缺理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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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郑先生经过“人人车”二手车买卖平台出售二手车,其与买方赵先生以及“人人车”平台签署二手车买卖合同,赵先生过户时向郑先生领取了90%的车款,“人人车”还出具了《检测报告》。

  同日,赵先生委托其他车辆检测机构对车辆停止检测,发现“人人车”的《检测报告》与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后果差别较大,回绝向郑先生领取尾款。

  郑先生起诉要求赵先生和“人人车”共同向其领取购车尾款,赵先生随即对郑先生和“人人车”提起反诉,以为郑先生和“人人车”隐瞒车况构成欺诈,要求郑先生和“人人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以为,仅凭赵先生双方面提交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该检测机构具有二手车检测、鉴定评价的相应资质,不能确认该检测后果的威望性以及车辆过户交付前的车况。在赵先生并未提交充沛证据,且车辆可正常运用的状况下,其应依约向郑先生领取尾款,而向郑先生领取购车价款是赵先生的合同义务,与“人人车”有关,法院对郑先生要求“人人车”向其领取购车尾款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对赵先生要求郑先生与“人人车”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恳求也不予支持。

    ■ 提示

    留意审查检测机构资质

  买卖单方除认可二手车平台提供的检测报告之外,有权委托其他具有二手车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车辆停止检测评价,但一定在选择检测机构时留意审查其二手车鉴定、评价资质,在检测进程中有权要求检测人员出示其执业资历证明,有权向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核实确认车辆的详细状况等。

  买方如在检车进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荫蔽瑕疵,应及时向卖方和二手车买卖平台反应,如该质量瑕疵足以影响车辆正常运用或招致车辆价值大幅降低,可以向卖方和买卖平台提出进而回绝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