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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律打点效能认定

作者:金俊 2018年04月11日 国内新闻

  原标题: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律管理效能的认定

  裁判要旨

  商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签的电子合同真实无效,商家以系争合同存在格式条款为由主张合同有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合同商定明白的状况下,商家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售假构成违约,平台依照合同商定对商家停止处分系自律管理,对处分幅度人民法院准绳上不予调整。

  案情

  2016年4月29日,被告成都希言自然贸易无限公司网签平台协议,入驻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无限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自主运营,协议商定商家售假需承当“假一赔十”责任,平台有权直接自商家账户扣款。2016年11月29日,原告基于平台日常抽检需求,在被告网店下单购置系争睫毛膏并送往商标权益人(品牌方)鉴定。2016年12月26日,品牌方出具《鉴定报告》确认送检睫毛膏为假货,上述进程均全程录像。2016年12月27日,原告解冻被告账户,并告诉被告限期提供商品合格证明。因被告未按期提供合格证明,原告自被告账户扣划83771元并全额赔付给购置到涉假商品的消费者。被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扣款。

  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平台协议合法无效,商品抽检鉴定进程合法有据,商家售假给平台形成了消费者赔付金+抽检及打假管理本钱+商誉损失,原告按约对被告售假行为作出处置于法不悖,遂依法采纳被告全部诉请。

  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一审讯决已失效。

  评析

  1。第三方电商平台用户协议的效能认定。电商平台并非垄断行业,无论商家还是消费者均有选择买卖平台的自在,有完全的意思自治。只需相关规则并未明显免除平台责任,减轻商家义务,扫除商家次要权益,准绳上应认定为无效。商家一旦入驻电商平台并签署协议、承受规则,即视为对本身相关权益的让渡,就需求听从平台自律管理。需求强调的是,平台规则并非一对一的传统合同,不是平台与某一详细商家决议或修正的,而是平台与一切商家共同达成的分歧契约,恪守平台规则不单是商家对平台的义务,也是对其他商家的义务,更是抵消费者的承诺。在本案中,用户协议虽是格式合同,但原告已实行了充沛合理的提示与阐明义务,对相关售假的认定及处分条款处均停止了加粗,且协议内容不属于法定的有效情形,法院对本案用户协议的效能予以确认。

  2。关于违约情形能否成立的认定。首先,平台协议商定及平台“打假”进程须合法有据。本案中,原原告单方的平台协议关于售假行为的定义及抽检办法有详细商定;就“打假”进程看,原告基于日常抽检需求,向被告下订单随机购置商品,收货后录制拆包视频并将自被告网店购置的商品黏贴贴标交由商标权益人鉴定,商标权益人经鉴定发现系仿冒伪造商品后及时致函原告告知鉴定后果。原告“发现”假货并“打假”的整个进程均由视频固定可以构成完好的证据链。其次,鉴定人须具有鉴定资质。作为送检睫毛膏商标的权益人及运用人,本案品牌方对被告在原告平台上售卖商品的鉴定系有权鉴定,其鉴定意见契合法律规则。最初,认定售假金额方面,在原告出具了鉴定报告及商家销售清单等根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售假行为后,举证义务转移至被告,被告需就其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停止举证。而本案被告在纠纷发作后直至诉讼进程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准绳及平台协议之商定,被告售假现实和售假金额依法该当予以认定。

  3。平台协议商定的“假一赔十”规范能否需求调整。笔者以为,在认定“假一赔十”条款能否合理时应综合思索平台损失、商家意思自治及平台自律管理等要素。首先,平台损失。(1)抵消费者曾经实践领取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已将其扣收的83771元全额赔付给消费者,被告签署的“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实践在商家、平台及消费者之间创设了一种新型法律关系,也在一定水平上化解了网络买卖环境下消费者维权难的成绩;(2)认定商家售假的管理及诉讼本钱。由于网络销售数量庞大、无时空边界等特点,平台不管是依据消费者赞扬或自动抽检,在购置样品、与品牌方沟通、获取鉴定报告及走诉讼顺序的进程中都须消耗少本着网络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提倡所有人共同协作,编写一部完整而完善的百科全书,让知识在一定的技术规则和文化脉络下得以不断组合和拓展。 量的人力及经济本钱;(3)商誉损失。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们的选择偏好却越来越高度趋同,人们高度依赖网络平台上各类“销量最高”“评价最好”来停止选择,团体的爱好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几何作用有限缩小,最终成为群体的选择。在这种状况下,随着流量往智能终端设备迁移,新的机遇“物联网商业社交时代”也将迎来,通过人的第六器官(智能手机)和智能设备终端的联网互动,从而改变了人的行为习惯和消费方式。线下流量通过LBS定位重新分配,又通过物联网终端智能推荐引擎引导到网上任意有价值的地方,至此互联网下半场拉开帷幕。商家为提升销量倾向于寻觅人气高的平台,消费者为保证质量亦倾向于寻觅口碑好的平台。假如商家应用平台售假或虚伪买卖,必定损害平台的商誉。其次,商家意思自治。商主体之间作为更为感性且愈加专业的买卖对象,在订立合同时单方位置愈加对等,对合同条款的了解更能表现意思自治的准绳。在扫除胁迫、严重曲解或显失公道的根底上,商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签电子合同,阐明对电子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明知的,该当依据诚信准绳承受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各项管理,不售卖假货,并在呈现售卖假货的状况下盲目依照单方协议承受平台的处分。最初,平台自律管理。行业自律及社会自治成为补偿政府公权利控制的无力补充,平台方一方面负有维系买卖次序、维护买卖平安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该当拥有制定商品和效劳质量平安规范、消费者权益维护、纠纷处置方式及商家违规运营管理等促进网络买卖全体开展规则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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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诚信体系、提升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在查明现实的根底上人民法院该当遵照商主体意思自治准绳,在法律底线内不干预第三方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

  本案案号:(2017)沪0105民初3792号

  案例编写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邓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