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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女子不服“违停”罚款 起诉交警队胜诉(图)

作者:何夕林 2018年04月17日 热点话题


乌鲁木齐一男子不服“违停”罚款起诉交警队胜诉(图)

  交警上路执法。(材料图)刘新 摄 王小军 摄

  中新网乌鲁木齐4月16日电 (王小军 徐峰)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乌鲁木齐市一女子不服“违停”罚款,起诉交警队至法院,二审胜诉。聚焦消费升级、多维视频、家庭场景、数字营销、新零售等创新领域,为用户提供更多元、更前沿、更贴心的产品,满足用户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驾驶车辆暂时守法停车,遇到交警现场执法,刘先生当即预备驶离却被交警拦停,并当场收到了“罚单”。刘先生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17年6月29日19时50分许,刘先生将小车停靠在设有制止停车标志的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由南向北新医路与府友路之间一路段。乌鲁木齐市新郊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后,向刘先生告知了拟对其停止处分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并向其讯问辩白理由。

一私家车违停被贴条。(资料图)刘新 摄 王小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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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申辩称,其并非停车,而是跟车排队预备进停车场。因刘先生停车处后方无停车场入口,亦无停车场标志,新郊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未采信刘先生的陈说申辩,遂当场作出处分决议书,并当场送达给刘先生。

  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顺序处分决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平安法》第九十条的规则对被告处以20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运用规则》给被告记3分。

  刘先生不服该行政处分决议,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撤销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顺序处分决议书。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一审以为,此案中,刘先生将其驾驶的车辆停靠在设有制止停车标志的路段,新郊区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平安法》第九十条的规则,对其处200元罚款,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运用规则》相关规则记3分,认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分前,新郊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讯问了刘先生辩白理由,保证了刘先生陈说申辩的权益,处分顺序合法。

交警上路执法。(资料图)刘新 摄 王小军 摄

  交警上路执法。(材料图)刘新 摄 王小军 摄

  综上所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一审讯决,采纳刘先生的诉讼恳求。

  此案一审讯决之后,刘先生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另查明,新郊区交警大队执勤任务人员发现刘先活路边违停时,刘先生预备驾车驶离,新郊区交警大队执勤任务人员迳行拘留其驾驶证及行驶证,移交现场执勤民警处置。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三条规则,对守法停车行为人作出罚款处分决议前,该当有行动正告,令其立刻驶离的前置顺序。

  本案中,执勤民警出具的执法经过、现场执法记载仪视频材料均证明,乌鲁木齐市新郊区交警大队任务人员拟对刘先生守法停车行为停止处置时,其已预备驾车驶离,新郊区交警大队任务人员迳行拦停车辆后,对其作出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分决议,分明与上述法律相悖。

  关于刘先生守法停车行为该当适用《中华人民共路途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三条规则,新郊区交警大队作出的被诉处分决议,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新郊区交警大队作出的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顺序处分决议有误,应予撤销。刘先生诉请赔偿的因申述而发生的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讯决认定现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30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讯决,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一审讯决,撤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郊区大队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处分决议书;采纳刘先生其他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