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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猫传》被诉剽窃遭索赔300万 陈凯歌代理人回应

作者:马楠华 2018年04月19日 维权行动

  《妖猫传》被诉剽窃 遭索赔万

  陈凯歌代理人:从未收到涉案剧本 《妖猫传》依据日本小说改编

  电影《妖猫传》被指剽窃,导演陈凯歌和出品方遭遇300万元的索赔。昨天上午,此案在野阳法院开庭。被告史佼峰称,他是电影剧本《又遇白居易》的著作权人,曾将该剧本经过别人发给陈凯歌希望协作,遭拒后却偶尔在网上看到电影《妖猫传》的片花,发现该片剽窃改编了其剧本,剽窃之处多达25处。而陈凯歌一方表示,他从未接触过被告所称剧本,被告完全是在诬告。

  陈凯歌被诉初级剽窃

  昨天上午,31岁的史佼峰自己到庭。据他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准备时,他经过制片主任苏某联络陈凯歌来做艺术指点。事先苏某称,联络上了陈导,但陈导要看剧本。“事先用微信把剧本发给了苏某,由他转发给陈导,后苏某微信回复曾经发给陈导,让我们等信儿。但最终等到的后果是,陈导不干。”

  去年7月底,史佼峰偶尔在网上看到《妖猫传》的宣传片,其中黄轩出演了白居易,他发现和他剧本中的场景,人物、工夫、地点如出一辙。

  史佼峰以为,陈凯歌曾提到《妖猫传》于2016年8月拍摄,而其剧本是同年5月发给对方的,工夫上也完全吻合。作为编剧之一的陈凯歌进犯了被告的改编权,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无限公司进犯署名权,因而要求两原告共同赔偿300万元并地下赔礼抱歉。

  昨天,史佼峰提交了《又遇白居易》剧本的作品注销证书及他与苏某通微信聊天记载的截图,还有与苏某电话确认陈凯歌收到剧本的录像,并逐一对其剧本与《妖猫传》场景及电影镜头停止比照,指出故事梗概、故事主线、多处场景和人物的设置都类似,原告对其剧本改编之处多达25处。”

  史佼峰以为,陈凯歌拿到剧本后取得了深入的艺术灵感,将其作品融入于本人的创作中,完成了二次加工,改编愈加巧妙,属于“初级剽窃”。他说,他于2016年2月已取得剧本的拍摄答应,因剧本被剽窃,招致拍摄不得不中止,剧组也自愿解散。

  原告辩称未收到剧本

  原告方首先指出,被告提交的《作品注销证书》,只显示对方是文字作品《再遇白居易》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而非《又遇白居易》。被告也不能证明其作品在先创作于原告的电影。此外,陈凯歌不看法苏某,从未收到他所谓的发来的剧本。《又遇白居易》剧本从未地下宣布过,原告不存在经过地下途径接触剧本内容的能够,侵权实属空穴来风。

  陈凯歌的代理人表示,被告与苏某的对话截图未显示苏某与陈凯歌联络或向陈凯歌发送剧本,更不能证明陈凯歌已收到涉案剧本。“被告也能够是遭到了欺瞒,剧本基本就没有给到原告。”

  此外,原告代理人还以为,两个剧本内容基本不类似。电影《妖猫传》系片方依据日本作家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被告所称的类似点包括佛教巨匠的人物设置、浪潮、船和石桥等,在改编的小说里都有,均不是作品的“首创表达”,属于不受著作权法维护的特定场景、私有素材类元素,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运用。被告仅凭片花就起诉,是对电影的割裂和误读。

  《妖猫传》备案更早

  原告代理人还表示,《妖猫传》于2016年1月中旬公示备案,故事梗概曾经确定上去,远远早于被告所说的接触剧本的工夫。且备案的故事梗概与后来公映的分歧。而被告作为证据提交的两次剧本内容不分歧,第二次是在电影公映后提交,这阐明是有对照性地对剧本停止修正。

  对原告方的辩白,高端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制造、新零售、新技术、生物制药等新的产业集群正在迸发活力;创新驱动、科技支撑、知识产权转化、技术转移等新的动能正在超越旧的在互联网思维的影响下,传统服务业不再局限于规模效益,加强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成为传统服务业发展的首要选择。在互联网思维下,通过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革,为传统服务业发展创造了全新的天地。动力,新经济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史佼峰称,他向版权局请求证书的时分是《再遇白居易》,后来报修改名为《又遇白居易》,实践是同一作品,他享有完全的一切权及著作权。《妖猫传》的规划、场景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存在高度重合,原告一定是看到了其剧本后才有的灵感,并将其剧本精髓、剧情设计经过交融、改编后放到电影中,完全是剽窃行为,进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该案将择日宣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