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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产请假盐 被判十倍罚金

作者:张悦明 2018年05月09日 维权行动

  产请假盐 被判十倍罚金

  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在广东获得严重打破!昨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召开信息通报会,引见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消费销售假盐的赔偿性公益诉讼案一审讯决后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省消委会的诉讼恳求,判令原告领取惩罚性赔偿金、在省级媒体赔礼抱歉等。其中,法院判令三案合共8名原告共须领取守法销售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7480元。据悉,这是新《消费者权益维护法》施行当前,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恳求初次取得法院支持,创始了全国先河。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大林 通讯员粤消宣

  数说

  在消费公益诉讼理论上,广东走在全国前列。据理解,目前全国消费类公益诉讼案件11件(消协组织提起),广东提起6件,占比50%;有判决后果的6件,其中广东5件。

  广东省消委会自2014年新消法赋予公益诉讼职能以来,在全国发明了多个第一:第一个地下举行公益诉讼法律研讨;第一个成立“消费公益诉讼律师团”;第一个提起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第一个打响共享单车公益诉讼案并获得胜诉。

  案件回忆:

  未加碘食盐流入市场

  损害消费者安康

  2017年10月26日,省消委会辨别就彭某胜等人消费销售冒充伪劣食盐产品,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4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原告承当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地下赔礼抱歉等诉求。

  据引见,彭某胜等当事人,违背食盐定点消费、专营专卖的规则,在没有获得食盐定点消费答应证的状况下,用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原料消费食盐且未停止加碘供给,并将违规消费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内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内销售,致使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省消委会以为,此举损害了不特定少数消费者的身体安康,进犯了消费者的安康平安权,性质恶劣。

  省消委会提出原告需承当惩罚性赔偿金

  赔偿性诉求怎样创新性提出?

  2017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消委会收回《检察建议书》,以为该院担任审查起诉的数宗食品平安立功案件,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情形,建议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省消委会经过深化研讨,以为邓某辉等多名原告违规消费销售冒充伪劣食盐的行为,曾经损害了不特定大少数消费者的安康平安权,且性质恶劣、行为严重,为维护不特定大少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于2017年10月依法辨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4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其中,思索到该类案件的原告,均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并在缺碘地域销售,严重危及广阔消费者舌尖上的平安,大大添加消费者罹患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相似的严重立功行为,必需宽大,才干被震慑和遏制;守法者只要付出应有代价,才干真正有痛感和悔意,也才干完成法律抵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于是在重复研讨的根底上,大胆打破,创新性地提出判令原告承当惩罚性赔偿金的特别诉求。

  而且思索到省消委会虽然作为被告,但并不是真正的权益受损主体,赔偿金权属不在消委会,而是属于消费冒充伪劣食盐、生命安康平安遭到损害的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于是主张,在赔偿金的处置上,先由法院托管,待相关受损害的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无人主张权益,再由法院上交国库。

  原告需承当守法销售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是如何判决和界定的?

  省消委会的大胆探究和相关思绪,失掉法院的一定和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讯决书中明白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相关规则,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相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契合法律规则;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是为了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

  被告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立功行为危及广阔消费者舌尖上的平安,也属民事侵权行为无疑。省消委会关于原告应该承当民事侵权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食品平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则》,原告依法需承当守法销售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法院还采用了省消委会关于赔偿金处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