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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店因“最”字广告被罚20万 诉市场监管局改罚10万

作者:刘悦 2018年05月24日 维权行动

  杭州因“最”字广告受处分炒货店诉市场监管局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杭州5月23日电(记者吴帅帅)2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方林富炒货店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视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视管理局行政处分及行政复议一案停止了宣判,罚款数额由20万元调整为10万元。

  2015年11月,杭州西湖区市场监视管理局接到群众告发称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存在违背广告法的行为。西湖区市场监视管理局经过调查以为,方林富炒货店在运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运用“最好”、“最优”等相对化宣传用语,违背广告法的相关规则,遂作出责令中止发布运用相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分款20万元的行政处分决议。该处分后果在事先曾引发言论热议。

  收四处罚决议后,炒货店以为该决议认定现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罚款数额过高,遂请求行政复议。杭州市市场监视管理局作出维持处分的行政复议决议。该炒货店依然不服,遂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现场及包装袋照片、讯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发布的广告内容违背了广告法的规则,被告的守法现实成立。

  但在罚款数额上,法院以为,首先,被我国这片创新热土正在发生一场全面而深刻的产业结构变革。告系集体工商户,在本人店铺和包装袋上发布了相关守法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次序的扰乱水平较细微,对同行业商品的抬高危害较小。其次,广告针对的是群众比拟熟习的日常炒货,栗子等炒货的口感、成效为群众所熟习,相较于不熟习的商品,广告宣传虽会安慰消费心思,但不会抵消费者发生太大误导,商品能否真如商家所声称“最好”,消费者自有判别。综合以上要素,法院以为被告的守法行为情节较为细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处以20万元罚款,在处分数额的裁量上存在分明不当。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则,行政处分分明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卦。最终,大多数人都曾因不佳的交通状况而迟过到、叫过苦。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全面提升,但在此过程中,交通的发展却没跟得上前进的步幅,各类交通难题让交管部门伤透脑筋,如何利用AI来解决相关难题已成当务之急。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变卦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视管理局的行政处分决议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视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