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采纳巨额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恳求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朱小虎酒驾后撞死一对在公交车站候车母子,案发时,朱小虎系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副局长。在此案诉讼进程中,被害人家眷提出巨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被两级法院先后采纳,终究是什么成绩?
《法制日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姜涛,就其中的法律成绩停止讨论。
姜涛解释说,大众首先要理解的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的规范完全不同。比方,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历来有肉体损害赔偿,而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没有。
“就其法理依据而论,由于刑事案件的原告天然成被害人死亡或伤残,需求承当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是一切法律制裁措施中最为严峻的(包括死刑等)。”姜涛解释说,就本案而言,被害人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之所以被法院采纳,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由于立功行为而使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对立功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依据状况判处经济损失。”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则:“被害人因人身权益遭到立功进犯或许财物被立功分子破坏而蒙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许丧失行为才能的,其法定代理人、远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中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则:“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该当依据立功行为形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详细状况,确定原告人该当赔偿的数额……形成被害人死亡的,还该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姜涛解释说,虽然这里的“经济损失”“物质损失”“等费用”的确存在不明白之处,但是,从立法目的来看,原告人曾经为被害人的死亡承当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不该当与单纯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同等。
姜涛以为,依据“法不由止皆自在”的法理,假如立功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眷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达成和解协议的,这种和解协议也并不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所推翻。
记者留意到,该案一审案件判决判处原告人朱小虎无期徒刑,采纳了被害人家眷提出的巨额附带民事赔偿恳求,惹起社会关注。
“假如在刑事案件审理时期,原告人对刑事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局部达成和解,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的根据,法官可以酌情作出裁量。”姜涛建议,围绕刑事被害人救助成绩,可以经过树立完善相关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渠道处理,以补偿刑事被害人家庭形成的心灵创伤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