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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环境资源范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作者:丁俊一 2018年08月02日 维权行动

  原告人获刑并承当生态修复责任

  重庆首例环境资源范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朱  锐

  明天上午,重庆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毁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范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犯合法捕捞水产品罪,原告人邓某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需承当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

  国度和重庆市均规则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2018年3月15日10时许,原告人邓某在属于禁渔区的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捕捉渔获物24.15千克,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与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中国水产迷信研讨院长江水产研讨所评价,邓某电捕鱼对永川河的成鱼形成的总损失量约为96.6千克,招致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对浮游生物、无脊椎植物、软体植物等损失量难以预算。因而建议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

  为维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邓某的守法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进程中,邓某对本人的不法现实和行为招认不讳,同时情愿承当附带民事责任,并自动预缴10000元用于增殖放流购置鱼苗。

  江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邓某犯合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全部支持了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恳求,责令邓某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

  临时以来,环境资源立功中的生态修复需求,多是经过原告人自愿修复的方式停止回应,缺乏迷信规划。在原告人不愿承当修复责任时,不断缺乏无力措施对因立功行为形成的生态损害停止修复。

  据引见,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于往年3月2日实施后,重庆宣判的第一件毁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范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报重庆8月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