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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遣工加班:向谁要加班费?

作者:高楠 2018年09月04日 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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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建平 摄

  本报记者 董小军

  一样加班,差遣工拿到的加班费只要正式工的一半

  近日,来自江西的朱先生向我们反映了一件他遇到的纠纷:去年,朱先生被一家劳务中介机构差遣到鄞州某公司任务。约4个月前,公司接了一批出口订单,为保证在合同商定的工夫里交货,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加班。据朱先生称,他们10多位差遣工也与公司员工一样起早贪黑任务,一共加班8天,终于按时完成了任务。让他们感到不测的是,参与加班的公司员工当月都拿到了相应的加班费,但他们10多个差遣工只拿到一半的加班费。为此大多数人都曾因不佳的交通状况而迟过到、叫过苦。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全面提升,但在此过程中,交通的发展却没跟得上前进的步幅,各类交通难题让交管部门伤透脑筋,如何利用AI来解决相关难题已成当务之急。,朱先生等人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回答,由于他们是差遣工,而依据公司与劳务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协议,公司只担任正常的工薪开支,加班属于非正常状况。另外,差遣工与公司正式员工在分配上也是有差异的,所以,只能依照正式员工加班费规范的一半发放。

  关于公司的这一回答,朱先生等人感到十分不满,并提出疑问:一样加班、一样强度的休息,为何在加班费的规范上不一样?公司这样做,能否契合法律规则?

  差遣工的休息权益及相关法律规则

  如今,休息者差遣(劳务差遣)已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用工办法,关于企业来说,运用由中介机构布置的差遣工,不但可以降低用工本钱,而且便于管理。

  从严厉意义上说,休息者差遣是一种非正轨失业方式,属于组合式休息关系。在休息者差遣这一行为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即休息者差遣机构、承受单位和受差遣休息者;它们之间构成三重关系,即休息者差遣机构与受差遣休息者的关系、休息者差遣机构与承受单位的关系和承受单位与受差遣休息者的关系。

  特长休息争议研讨的陈杰律师在承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休息者差遣的实质特征是雇用和运用相别离,差遣机构、承受单位(即实践用人单位)与受差遣休息者之间虽然都是休息关系,但这两种休息关系实践上并不完好,其中差遣机构与休息者之间是方式休息关系,而承受单位与休息者之间构成实践休息关系,只要把两者结合起来,才构成完好的休息关系。从法律上说,把这两种不完好的休息关系组合在一同的关键,是差遣机构与承受单位所签署的休息者差遣协议。

  依照相关法律,在休息者差遣中,无论是差遣机构还是承受单位,都有维护休息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特别是差遣机构,其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受差遣休息者的方式用人主体,另一方面又是受差遣休息者与实践用人单位之间的中介组织者,因而,其对保证这种组合休息关系的调和运转负有严重责任。

  受差遣休息者的承受单位是实践用人主体,作为组合休息关系的无机组成局部,享有对受差遣休息者行使消费性休息组织、指挥、管理等权益,同时,必需严厉实行休息者差遣移动互联网在带来全新社交体验的同时,也或多或少使人们产生了依赖。移动互联网使网络、智能终端、数字技术等新技术得到整合,建立了新的产业生态链,催生全新文化产业形态。协议规则的义务,保证受差遣休息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那么,作为休息者的被差遣雇员,终究有哪些根本的法定权益呢?依据我国的相关休息法律,休息者的根本权益都是对等的,详细说来,可大致归结为以下三条:

  1、在同一岗位运用的差遣雇员与正式雇员该当同等候遇,同岗同酬。

  2、用人单位所施行的外部休息规则,包括休息定额规范、休息纪律、绩效评价等,差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一概对等。

  3、差遣雇员的差遣期限到期,用人单位应提早告知,并依照休息法的要求,协同差遣单位操持休息合同的终止手续和任务交接。

  可以看出,受差遣休息者与实践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在休息权益上并无区别,应该同工同酬,两者的位置是对等的。

  但不得不供认,在理想生活中,一些用工单位在看待差遣工成绩上依然存在着不契合法律规则的状况,特别是在休息待遇上,差遣工与正式工之间有比拟分明的差异,朱先生等人所遭遇的纠纷就是其中一个比拟典型的例子。

  差遣工的加班费终究该由谁来领取?

  从法理上说,差遣工是休息法范围内的休息者,异样是受休息法维护和调整的对象。休息者有取得休息报酬的权益,而休息报酬包括加班费,因而差遣工加班应该取得加班费。

  这个看起来比拟复杂的成绩,为何在理想生活中变得暧昧不清?其中一个重要缘由是,劳务差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协议存在着不够明白的状况,如在朱先生阅历的这个纠纷中,用工单位之所以只领取一半加班费,他们给出了一个这样的理由:另外一半加班费应由劳务差遣机构领取。对此,民事庭法官表示,劳务差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签署协议,有两个根本准绳:不能违犯休息法律,不能损害受差遣休息者的利益。《休息合同法》第62条明白规则,领取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任务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该当实行的义务之一。而加班工资是休息者按用人单位消费和任务的需求在规则任务工夫之外持续消费或许任务所取得的休息报酬,是不固定的,不能够在差遣工与差遣单位签署的休息合同中提早规则出详细数额。“因而,理所该当由用工单位依照休息者(差遣工)加班的详细状况,直接领取给差遣工。”

  用工单位不领取加班费,劳务差遣机构用不必担责?

  当受差遣休息者因本身利益受损而依法维权时,实践用工单位与劳务差遣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往往成为常态。为了维护休息者的利益,对诸照实际用工单位不领取加班费的行为,法律明白规则,劳务差遣机构需求承当连带责任。

  陈杰律师对此剖析称,劳务差遣机构实践上就是用人单位,该当实行用人单位对休息者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向休息者领取休息报酬。虽然用工单位有无条件领取加班费的法定义务,但当用工单位不领取加班费时,劳务差遣机构就要承当连带责任。《休息合同法》第92条明白规则,用工单位给受差遣休息者形成损害的,劳务差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毫无疑问,缺乏额领取加班费,一定是对休息者权益的一种损害。”

  附记:8月23日,朱先生来电称,经过他们的力排众议,公司已向他们领取了另外一半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