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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乡村部:已发作非洲猪瘟疫情省份禁用泔水喂生猪

作者:陈龙 2018年09月14日 维权行动

  中新网9月13日电 农业乡村部网站昔日发布第64号公告,称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任务,要增强猪用饲料监管:饲料消费企业暂停运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消费猪用饲料;已发作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运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运用未经低温处置的泔水饲喂生猪。

  《公告》详细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防疫法》《严重植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则,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任务,现就增强猪用饲料监管任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饲料消费企业暂停运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消费猪用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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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公揭发布之日前已消费或销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消费及销售企业该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测后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持续销售;检测后果为阳性的,饲料消费企业该当自动召回产品,并在饲料管理部门监视下,对相关产品予以有害化处置。

  三、养殖场(户)暂停运用相关饲料产品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消费和销售企业的产品检测后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持续运用。

  四、已发作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运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运用未经低温处置的泔水饲喂生猪。

  五、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增强监视管理,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消费及销售企业相关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任务。对确诊的阳性产品,要依照有关规则立刻组织和监视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有害化处置和追溯排查任务,以及相关消费设备、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要做好宣传教育任务,对运用未经低温处置的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要依法严厉监管。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增强泔水全链条管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乡村部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