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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无限公司集资诈骗案宣判

作者:何俊远 2018年09月20日 维权行动


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宣判

  图为当日宣判现场。(作者:供图)

  中新网上海9月19日电 (记者 李姝徵)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集团)、原告人徐勤等10人集资诈骗案停止了一审地下宣判,以集资诈骗罪辨别判处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判处徐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并处没收团体全部财富;判处陈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益及罚金。

  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起,原告人徐勤先后设立中晋财务公司、中晋基金公司、中晋资产公司及原告单位国太集团,并由国太集团一致布置上司各公司以及无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运营、人事和行政。为谋取合法利益,徐勤等10名原告人明知国太集团及其上司单位无盈利才能,仍假借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大众停止各种虚伪宣传,承诺还本和领取高额利息,共同施行集资诈骗行为。截至2016年4月5日案发,国太集团合法集资合计400亿余元(人民币,下同),绝大少数集资款被国太集团耗费、挥霍于还本付息、领取高额佣金、租赁奢华办公场地、购置豪车、奢华旅游、广告宣传等,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合计48亿余元,触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截至目前,本案已查封、扣押、解冻了相关银行账户、房产、汽车以及股权等财富。现追赃挽损任务仍在停止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告单位国太集团以合法占无为目的,运用诈骗办法合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徐勤等10名原告人辨别作为国太集团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告单位及徐勤等10名原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度金融管理次序,形成中国多地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财富损失达48亿余元,数额特别宏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宽大。徐勤虽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犯罪表现,仍缺乏以对其从轻处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单位、各原告人的立功现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水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