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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扰公交司机需更多刑罚“实锤”

作者:高同 2018年11月05日 热点话题

  打击“抢方向盘罪”不能光看危害结果,而是应该瞄准行为的恶劣性、危害性,即只需立功分子施行了滋扰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让他们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对未形成事故或严重事故的滋扰罪行,不能一味从轻发落,不能习气性地适用最低刑或缓刑,更不能以行政处分替代刑罚。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原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外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风险办法危害公共平安罪,一审讯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11月4日新华网)

  对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则,显然法院针对三名原告人在量刑上做了两次本质性的“轻罚”考量,一者,取危害公共平安罪的有期徒刑量刑最低刑期三年,属于从轻量刑,而如此从轻量刑又刚好为进一步的缓刑处置提供了一个重要条件,二者,即使三人契合缓刑条件,但法律规则的只是法院“可以”宣告缓刑,而不是“该当”或“必需”宣告缓刑,沈阳高新区法院一概判处缓刑,也表现出一种“从轻”理念。实践上,不只沈阳高新区法院这三起案例“从轻”,国际其他不少中央的司法机关在操持滋扰公交司机(或长途客车司机)案时,都少量运用了缓刑,有些中央甚至仅由公安部门以“行政拘留滋扰者几日”的方式结案,处分更轻。无论是缓刑,还是行政处分,其惩戒力、震慑力都锐减,都缺乏以无效打击立功,教育大众,缺乏以维护公交平安的底线。

  公交车或长途客车等客运工具的方向盘都是生命的方向盘,滋扰司机、抢方向盘、影响车辆平安行驶危及的是一车人的生命平安,性质十分恶劣,风险极大,引发车辆事故的风险极高,有时,在方向盘被夺来夺去的进程中,车辆发作事故就在一念之间,就是几秒钟的事,即使一些被滋扰的车辆未发作事故或未发作人员伤亡、财富损失严重的事故,也不能代表滋扰行为“情节细微”。打击“抢方向盘罪”不能光看危害结果,而是应该瞄准行为的恶劣性、危害性,即只需立功分子施行了滋扰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让他们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对未形成事故或严重事故的滋扰罪行,不能一味从轻发落,不能习气性地适用最低刑或缓刑,更不能以行政处分替代刑罚。打击“抢方向盘罪”需求更多“刑罚实锤”,必要数量和重量的“刑罚实锤”再辅之以必要的案例宣传,才干发生必要的惩戒力、震慑力,才干给公交司机系上“司法平安带”。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