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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中国交易平台开发公司

作者:深圳源中瑞科技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5月11日 软件开发
数字货币中国交易平台开发公司
信息时代,数字货币究竟是“泡沫”还是改变世界的“杠杆”?
有些人会将这称为好奇心,而有些人则会认为我简直疯了。我通常比较期待有人质疑我,因为我发现当别人认为我是傻子的时候,往往是我有了最好的机会的时候。
电子货币第一次正式出现于1972年,在美国金融评论家罗伯特·亨瑞森(Robert Hendrickson)撰写的《无现金社会》的论文中,首次比较正式地提出了电子货币的内容。之后,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笔者比较认同中国社会科学院陈进教授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即“以金融电子网络为基础的,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以电子货币有无真实的法定货币作为支撑,电子货币被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定货币单位计价的货币等价物,即这类电子货币在流通和结算的整个过程中,无法脱离法定货币及其价值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货币是电子货币的基础,电子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可兑换性是其获得社会认同的前提,这种电子货币具有法律上的合法地位。此类电子货币分为卡式电子货币和网络电子货币。另外一种电子货币则是网络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者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由日本人中本聪于2009年1月设计发明。简单地说,个人如果要获得比特币,一种方式是使用计算机下载软件,使用特定的运算方法,进行比特币的“挖矿式”挖掘。由于需要使用特殊的计算方式和耗费大量的CPU时间和电力来获取比特币,挖掘比特币变得越来越困难,截至2014年,比特币的总量定格在2100万个。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在特定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购买。这种网络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没有直接的关系,即它的法定地位没有得到权威金融机构的确定。但是公用信息网赋予了它可接受性和可流通性,即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去年曾经表示,央行发展数字货币还未有具体的时间表。但是,对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未来发展及其给金融业带来的改观,我们仍然可以持有信心地予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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