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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将2.5兆瓦定为风机制造行业准入门槛

作者:张悦 2018年02月27日 国内新闻

网易财经3月26日讯 工信部昔日在网站上对《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地下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20日。

依据该征求意见稿,2.5兆瓦风机的消费才能成为风电设备制造行业的根本准入门槛。工信部提出,应优先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下风电机组产业化;严厉限制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引进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上风电机组零件技术或购置消费答应证。

文件还提出,将优先开展海下风电机组产业化。

此外,关于众多企业蜂拥而入该行业的现状,工信部明白了今后进入该行业的企业“应具有5年以上大型机电行业”的经历。

以下是告诉全文:

为贯彻国务院38号文件肉体,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业安康有序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充沛听取各方意见,现对该规范地下征求意见。

欢送社会各界经过书面或电子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20日。

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传真:010-66013708

电子邮件:zhuangbei@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备工业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安康开展,避免风电设备产能自觉扩张,鼓舞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构造,标准市场次序,将我国风电配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根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准入规范。

本准入规范适用于消费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电机组)的风电设备企业。

一、消费企业的设立

(一)风电机组消费企业设立要契合国度产业政策及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开展规划,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必需具有消费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产量100万千瓦以上所必需的消费条件和全部消费配套设备。

(三)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停止改扩建应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万千瓦的装机业绩。

(四)新建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具有5年以上大型机电行业的从业阅历。

(五)为便于超长大件运输,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厂址应选择在方便运输的地域。

(六)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本着与风电机组配套企业树立完善产业链的准绳停止规划。

二、工艺配备与研发测试

(一)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树立专业研发团队,专业涵盖空气动力学,构造剖析,机械,液压,电气,自动控制,软件开发等范畴。

(二)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掌握风电机组零件设计开发技术,具有风电机组零件设计开发软件等相应辅佐手腕。

(三)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具有齿轮箱、发电机、支撑偏航安装及变频器等关键零部件入厂检测实验条件和才能。

(四)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必需具有变流器测试实验、电控零碎测试实验和零件满功率实验等出厂实验条件和才能。

(五)风电机组消费企业的仪器设备应失掉相关部门计量合格认可。

三、产质量量和售后效劳

(一)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树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具有认定资质的机构的认证。

企业应在消费的全进程施行严厉的质量管理,关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关键零部件如轮毂、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零碎、变桨零碎、塔架、制动零碎等,企业应树立推销零部件、外协件及原资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风电机组消费企业消费的产品应满足《风电并网技术规范》对风电机组的功能要求。

(三)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树立完好的产品配套供给链和售后效劳体系,保证产品功能和质量。

(四)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停止改扩建,应具有20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经过风电场240小时预验收的条件。

四、技术提高

(一) 严厉限制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引进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上风电机组零件技术或购置消费答应证。

(二)风电机组消费企业消费的风电机组应采用变桨变速等先进技术和工艺,并与同类产品国际规范接轨。

(三)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优先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下风电机组产业化;优先开展海下风电机组产业化。

(四)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加大对产品研发的投入,科研经费投入占销售支出的比例不少于5%。

(五)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增强人才培育与储藏,构建技术创新平台,进步自主创新才能。

五、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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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电机组消费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风电消费项目时,应严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照环境维护“三同时”要求建立项目相配套的环境维护设备,依法请求项目完工环境维护验收。

(二)风电机组消费企业所制造的风电机组产品动力效率目标、噪声目标应到达国度和行业规范限值要求。

(三)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在风电机组制造进程中不得运用国度曾经明令淘汰的落后机电设备,不得采用国度明令制止采用的消费工艺,并不得运用国度明令限期淘汰的资料。

(四)风电机组消费企业消费用水反复应用率应到达或超越90%,消费进程发生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应用率应到达85%以上。

六、平安消费与休息保证

(一)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恪守《平安消费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证平安消费的国度规范或行业规范。

(二)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平安消费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该当有健全的平安消费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平安消费培训制度和平安消费反省制度。

(三)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应依法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视和管理

(一)国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度开展变革委、国度动力局活期公告契合本准入规范的《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合格厂商名录》,活期发布我国风电产业的相关信息,以引导企业及社会的投资和产品技术开展方向。

(二)现有风电机组消费企业不契合本准入规范的,应在本准入规范公布后半年内停止整改,整改不能到达准入规范要求的,不得享用国度在投资、税收、土地、环保、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得列入《风电机组消费企业合格厂商名录》。

(三)风电机组消费企业新建或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需经省级及以上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契合本准入规范的风电机组消费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相关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存款和其它方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立、环境维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操持有关手续。

(五)各省级中央工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动力管理部门担任对本地域《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规范》执行状况停止监视反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度发改委及国度动力局担任对中央《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规范》执行状况停止监视反省。

(六)相关行业协会、规范化和认证机构要增强对国际外风电机组市场、风电机组技术开展及引进技术的剖析研讨,推行风电机组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应用新技术;增强规范体系建立;树立契合准入规范的评价体系,迷信公正提出评价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视和管理任务。

八、附则

(一)本准入规范由国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度发改委及国度动力局担任解释。

(二)本准入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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